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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至深夜后,于次日11时许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本市东区金海大酒店往金江方向行驶,行至龙密路立交桥匝道出口处时被在此处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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