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街道**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来到泸县玉蟾大道其朋友刘某某家中吃饭并饮酒。饭后,钟某某驾驶其自己的川******号小型轿车从刘某某家出发,沿玉蟾大道、草街,往泸县玉蟾街道马溪河村方向行驶。20时25分许,行驶至G321线1857KM+300M处(船码头十字路口)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钟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钟某某当日血中乙醇含量为12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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