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4811983********,1983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宜章县**商行,职业职员,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镇**路信用联社,现住宜章县**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2日21时50分,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在省道S324线149KM+100M即宜章县玉溪镇宜章教育局门前路段,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湘学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924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99.30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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