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4401111976********,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开源大道科朗路南51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车辆照片、户籍材料等物证、书证;4.视听资料;5.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