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钟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惠州超J****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钟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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