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86********,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客车途经南宁市青某某竹溪立交桥桥底,至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路段临时检查点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