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2********,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N****小型轿车在惠阳人民路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钟某某血液样本,检出酒精含量为97.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言及辨认;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