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6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红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一环路东四段由水碾河路口往牛王庙方向行驶,行驶至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57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6.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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