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高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4********,汉族,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四川省**开发局**测试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永丰路30号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82毫克/100毫升和90.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无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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