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99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33****小型轿车搭载他人从杭州市钱塘新区新湾大道翡江宴国际酒店出发上路行驶。当日22时23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义蓬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蓬和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鉴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关键内容说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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