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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纳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招呼站路口时,被正在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钟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

案发后钟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查询,钟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钟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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