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琼BE****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北路南方电网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值达136mg/100ml。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99.05mg/1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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