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64********,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小区**栋**房,系海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琼A2****小型轿车载朋友范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长提路“皇马假日老街老爸茶馆”两人一起吃夜宵喝酒。期间,钟某某约喝了三两红酒。直至次日凌晨0时10分许,钟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2****小型轿车从海口市美兰区长堤路“皇马假日老街老爸茶馆”停车场离开,途经长堤路、滨海大道、世纪大桥,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滨海大道东往北方向上世纪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钟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5mg/100m1。随后,民警依法将钟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钟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1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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