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6********,汉族,专科毕业,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林凤,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 日3时许,钟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粤G8****号牌小型轿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由广湛路口往赤坎游泳棚方向行驶,行经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钟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6.84mg/1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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