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乡**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群众,个体户。因本案于2019年0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23日被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桂ELV****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当天02时00分许,钟某某驾驶小轿车途经人民大道霞山区人民法院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并现场对钟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但酒精测试失败。交通警察提取钟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钟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1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等;
2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监控视频及说明;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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