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街道**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钟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G****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人民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02时53分许途经人民大道开发区财政局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侦查机关当场给钟某某作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3mg/100ml。后侦查机关在传唤过程中带钟某某到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钟某某血液样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96.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其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钟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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