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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白银区**工业园**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白银区**路**公园由北向南绕行至白银市**局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1。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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