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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绥阳县**镇**房,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2时39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绥阳县解放南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送检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3.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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