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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莒县**路**号**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14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驾驶鲁*****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莒县浮来山街道柳清河西路路段时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口头询问后,其承认饮酒驾车,民警将其带回莒县交警大队抽取静脉血化验乙醇含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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