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89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党员,经商,住浙江省杭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浙A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镇**村驶往杭州市萧山区**镇。20时08分许,途经诸暨市**线地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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