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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件编号5226231994********,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被施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3月12日被施秉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进行讯问,同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施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滋诚,办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工作,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0时16分,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贵HH****号小型轿车由施秉县牛大场镇方向往施秉县城方向行驶至施(秉)张(家院)线0公里1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将钟某某带至施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8.91mg/10Oml。

同时查明,钟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从宽。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黔检发【2020】3号)文件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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