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8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号**栋**层**号,住址同上。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6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J****2的小型轿车由云岩区二铺往万科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惠源路1公里处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9月17日23时13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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