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村***小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学校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后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4.3mg/100ml。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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