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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晚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在遂州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嘉禾路口岗亭外,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钟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7mg/1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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