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贵州**置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川KP****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市市区往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21时15分,途经包南线2169公里100米(地名:播州区遵南大道瀚华国际)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99mg/1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钟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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