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57********,重庆市巴南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安置房**区**幢**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0 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BX****小型汽车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马赛克瓷砖厂门口出发,行驶至界石镇老车站时,被设卡盘查的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现场两次对钟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呼气酒精含量分别为112mg/100ml、106mg/100ml。后将涉嫌酒后驾车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带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危险驾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辆查询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