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66********,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青岛市**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即墨区**路**号丙,现住址为即墨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20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共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贵华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鹤山路执勤中队当场查获。经抽取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体内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检测结论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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