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法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17时许在西畴县**镇**桥头的一个饭馆吃饭时喝了酒,当天晚上22时许在**中石化加油站向其朋友林某某借云H*****号小型轿车欲开到**地产拿东西,22时09分行至西畴县**中学门口路段时被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42 mg/1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