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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1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川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中江县普兴镇方向往中江县仓山镇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56分许,当车行至中江县仓山镇罗桂路(仓山镇群力桥)路段处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坦白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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