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绰号钟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号普通客车从绥江县城新世纪商贸广场往C区方向行驶,行至绥江县**中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钟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7.4mg/100ml。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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