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121976********,汉族,大专文化,籍贯:四川省成都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山庄**号**栋**号,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7 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崇州市街子镇清明街“周鸡肉”饭店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商务车搭载茜某某和两孩子从桂花园酒店出发。20时许,行驶至街子镇味江味大桥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对钟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5. 6mg /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钟某某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 所送钟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7. 2 mg / l00ml。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被查处时,血液乙醇浓度为97. 2 mg/100ml,检查时积极配合,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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