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01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广东**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开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时53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11.40mg/100ml)驾驶粤S3****号小车从本市寮步镇牛杨村出发,途经松山湖迎宾路景湖加油站对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