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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2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K****号小轿车行驶至仲恺高新区陈江大道路口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酒精含量130㎎/100ml。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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