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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路**巷**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送外卖到钦州市**人民医院**科体检部旁电动车停车位,看到黄**的银白色苹果8手机一台放在电动车车兜内,就将黄潮的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缴归还被害人。钟某某亲属代钟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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