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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蒋某某, 由成都市东部新区三岔街道清水堰村44号刘氏休闲鱼庄出发行至三合线2公里+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98.0mg/100ml和95.0mg/100ml。经查,蒋某某系川A*****车主,2020年6月16日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一起吃饭饮酒,在明知钟某某饮酒后的情况下仍将川A*****小型普通客车交由钟某某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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