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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司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9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20年6月4日8时至10时期间,不起诉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湘******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在停车状态下饮酒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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