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冀E7****小型轿车,沿邢台市信都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代 章)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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