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8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路**号。2015年10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浙D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大唐街道箭路村驶往陶朱街道银泰小区方向。21时10分许,途经诸暨市陶朱街道唐三路开元村地方,被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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