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6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畲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1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2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61mg/100ml)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J0****的小型轿车从龙港市纺织三街与双排街路口出发往纺织三街方向行驶,在行驶10米左右时与对向来车的驾驶人员发生口角冲突,后对方报警,钟某某在现场等候龙港市公安局民警到达并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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