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涟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3日18时,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和梁某某、彭某某在杨市镇多变K歌足浴吃晚饭,期间,钟某某和梁某某各喝六两白酒。当晚11时,钟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周某某回**厂,途经杨市镇泉溪社区公路地段时,与肖某某驾驶的湘K*****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钟某某和周某某受伤,小车与摩托车受损,肖某某报警并称钟某某饮酒驾驶。杨市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送钟某某、周某某到杨市镇中心医院治疗,并对钟某某进行抽血送检。后经检测,钟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2.3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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