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途径武平县十方镇国道357线老三角坪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带至武平县十方卫生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转让合约等书证;2.证人钟某甲、钟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呼气照片、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血样封存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及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情节,又无法定从重、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亦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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