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利村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1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后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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