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16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3月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5日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清远市顺利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货船“顺利218”船,沿我市南头镇往珠海市,途经横门东水道9号标下游约1600米、主航道近中山侧水域时,与赵某勤驾驶的无牌无证木艇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木艇翻沉及艇上乘客沈某銮溺水死亡。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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