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59********,户籍所在地、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幢**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利学,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以来,陈某某、李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以开办***寄售行、***租车行、***商贸公司、玉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实体经营为依托,以经营汽车租赁也为掩护,在玉溪市红塔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逐步形成了以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赵某某、周某甲等9人为骨干成员,康某某、李某甲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等1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意见:钟某某为牟利,在明知李某某等人以高利放贷、暴力催收为业,仍提供巨额资金给李某某用于高利放贷并获取巨额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手机退回公安机关处理,钟某某妻子高某某被冻结的6225683221********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随案移送,待法院判决后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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