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三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6********,汉族,小学,案发前系四川**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住西宁市城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的青海**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由龙某某公司承建青海**水利河道治理项目一个标段工程,龙某某交付保证金5万元;2017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又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由李某某承建青海**水利河道治理项目两个标段工程,李某某交付保证金5万元。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约定时间内未通知龙某某、李某某进场施工。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涉案款十万元退被害人。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