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专业本科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座***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妨害公务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1时42分许,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东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附近有一伙人吵架。接警后,民警方某某带领辅警曹某某着警服往现场出警。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为抗拒执法,对执勤民警方某某殴打,致其右手腕、左右膝盖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亦供认在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犯罪时是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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