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8〕15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职工,住浏阳市**街道**组。因本案吸毒,2018年6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8年6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10月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1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日,吸毒人员杨露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处购买冰毒后,多次伙同吸毒人员林某某在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处吸食毒品,钟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于6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具体情况见《起诉意见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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