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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容留卖淫案)_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号,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容留他人卖淫,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5年8月2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开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武平县**镇**村**号家中经营电动加水店,期间,其先后同意三名妇女在其店内房间进行卖淫并从中牟利。具体如下:

1、2012年5月2日和12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妇女王某某卖淫二次,从中非法获利15元。2012年5月12日晚,王某某在上述地点与任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同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2、2015年8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妇女肖某某与谢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次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3、2020年5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妇女黄某某与李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武平县**镇**村**号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钟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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