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凌晨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和赵某甲、赵某乙(后二人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酒吧门口**路辅路处和严某某、邱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继而互相殴打,双方均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甲、赵某乙、邱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甲、赵某乙、钟某某已赔偿对方人民币33000元,得到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除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明区人民法院起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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