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88********,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镇**街**号**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另案处理)于2020年1月9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5日,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木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林、薛楠,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木里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于2020年8月7日移送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日凉山州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该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2020年11月28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木里藏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左右,罗某某、王某甲和刘某某期波、金某某等人组织王某乙、钟某某等人在博窝乡**村**河以采沙的名义挖金子,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因罗某某不愿按约定将金子分给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等人纠集工人找罗某某要求分成,此时钟某某将随身携带的枪支取出来指着胡某某头部,迫使其及其他工人放弃分成要求四散离去,罗某某得以顺利将黄金全部带离现场。本案中,钟某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威胁他人,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罗某某作为其管理者未加以制止且实际获得钟某某暴力收益,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木里藏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罗某某、金某某、刘某某与王某甲方系合作关系,共同约定股份及分成,后因在金子的分配过程中发生争执,虽然钟某某有威胁他人行为,但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目的不明确,且当时是否使用过枪支无法查证;本案中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罗某某指使钟某某寻衅滋事或达到寻衅滋事的目的,故本案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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